原告安徽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建设)与被告王**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华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华建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停止侵权,将侵占的预制构件厂及机械设备(价值约25万元)返还给兴华建设并恢复原状。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6月16日签订了西关预制构件厂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兴华建设将公司所有的预制构件厂承包给王**经营,承包期三年,承包费12500元/年。2006年承包到期后,王**要求继续承包,又付了一年的承包费。此后,双方再没有续签承包合同,王**也再没有支付过承包费。兴华建设多次要求王**返还预制构件厂及设备,并恢复原状,但王**至今仍然强占预制构件厂拒...(本文书还有2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