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辩称,一、原、被告离婚后,按照法院调解书,各携带抚养一个女儿,既合情又合理又合法,且是经双方调解自愿同意的;二、离婚后,两个女儿都到原告租住的地方居住,这是事实,但两个女儿的户口在被告处,两个女儿的生活费基本上是被告支付的,两个女儿的学习用具开支基本上也是被告支付的;三、被告经济条件比原告好,抚养孩子的能力比原告强,居住条件对孩子学历有利。原告工作不稳定,没有能力抚养两个女儿;四、女儿**签名的“关于要求随母亲一起生活的意见”并不是女儿**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真实。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林**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住院费用清单、检查报告单等医疗清单7份;2、公交车充值卡3份;3、购买24寸自行车发票;4、早餐费收据1份。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4无异议;对证据5,部分内容不认可,认为**晚上与原告居住生活,不存在不关心其生活,不存在拿...(本文书还有1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