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8年期间,以闫某2(另案处理)为首组织的由被告人闫**、闫**、闫**、隋继成、闫**、闫*为固定成员的家族恶势力的犯罪团伙,在巴彦县红光乡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随意殴打他人,有分有合多次以威胁、暴力、强迫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一)2009年3月5日,闫某2在巴彦县红光乡榆树村榆树屯因村民被害人陈*1(男,时年52岁)、徐某1(男,时年70岁)、徐某4等农户承包的21垧水田地未转包给闫某2,闫某2产生不满,便带领被告人闫**、闫**、闫*、周*(已死亡)、柳*2(已死亡)、孙*4、吴*1(二人均另案处理)、金*(另案处理)来到陈*1家,闫某2指着陈*1说“给我打”,闫某2母亲柳*2上前用手打陈*1肩部两下,陈*1趁机跑离家中。闫某2又带领闫**、闫**、闫*、周*、柳*2、吴*1、孙*4、金*来到徐某1家找徐某1,闫某2与徐某1发生口角,闫某2说“给我揍”,闫*、周*用搞把,闫某2、闫**、闫**、吴*1、孙*4用拳脚将徐某1头部、脸部、胸部打伤,徐某1女儿被害人徐某2(女,时年37岁)在阻拦过程中被柳*2、金*殴打。之后某江等人又到徐某1家西院找徐某4未能找到,之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徐某1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无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闫**的供述及辩解:2009年徐某1、徐某4和陈*1被打的事情我知道,当时我去了。当时我和我媳妇柳*2(已故)、周*(已故)、吴*1(吴*2)、闫*、孙*4还有女儿闫**、儿子闫某2和他媳妇金*。当时是我儿子闫某2张罗*打他们的。当时开个面包车,是闫*开车去的。2009年开春的一天,我儿子闫某2要承包陈*1家的土地...(本文书还有30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