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程集红与被告范**、河南省国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河南省国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288193元。事实及理由:2018年12月11日22时许,原告亲属程安文醉酒后驾驶无牌机动四轮车沿杨*乡田庄村李爱荣家门前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李爱荣家门前,撞着二被告实际管理使用的电线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程安文死亡及四轮车损坏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范**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现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不予赔偿,为此,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1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