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晁*,被告人寿财险郑州公司委托代理人桂**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271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5日17时12分许,刘**驾驶车牌号为豫l×××**号小型客车,沿召陵区黄庄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皇店村路口南边时,与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损及李**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文书还有1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