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与被告胡**、王**、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被告西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裁定驳回。后本院先后向原告原起诉第三人童**公告送达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0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起诉第三人童**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同日,原告申请追加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并于2019年11月20日撤回对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亦予以准许。后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因被告西江公司对原告提交的文峰廉租房“二标”民工工资表上面加盖该公司的印章持有异议,并在另案中对该印章申请鉴定,故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且被告西江公司还对原告提交的证明上面加盖该公司的印章持有异议,并于2019年12月2日对该印章申请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前述印章鉴定先后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后本案恢复诉讼,并于2020年7月30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二次庭审时,原告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王**,被告西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庭审时,原告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王**,被告西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向本...(本文书还有6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