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农历二〇一三年正月二十六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取名陈*乙,于2014年1月**日出生,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结婚时的嫁妆为苏a×××××号汽车一辆、小鸟牌电动车一辆、十床被子等。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琐事吵架、生气,被告经**原告进行殴打。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此起诉,...(本文书还有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