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华联合*****************与被上诉人梁**、原审被告河南百事*******、中国平安***************、原审第三人内乡宝天*********、河南南湖*********、中国人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对于原告的损失138848.86元,应由被告百事通公司、第三人南湖旅行社共同向原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承担55539.54元(138848.86元×40%),第三人南湖旅行社在第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购买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50万元,该赔偿限额已足以对原告进行赔偿,故该赔偿款55539.54元由第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对于原告的损失138848.86元,应由第三人宝天曼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承担83309.32元(138848.86元×60%),第三人宝天曼公司在第三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购买的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10万元,该该赔偿限额已足以对原告进行赔偿,故该赔偿款83309.32元由第三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承担。关于第三人中华联...(本文书还有1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