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于2015年2月6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支付工程款16275元。睢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睢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4年春季,吉**承建了李**的两层半楼房工程,李**的房屋**层面积为162.75平方米**层面积为162.75平方米,上面半层的面积为40平方米,共计365.5平方米...(本文书还有1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