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马**及反诉原告马**与反诉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振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反诉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郑州开发区任楼村的厂房租赁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200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前四年租金每年10万元,四年后每年租金1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经被告同意,在厂大门两边和厂区院内自建了605平方米的彩钢瓦房。原告交完2012年后半年的房租后,被告以他人以更高价格租赁房屋为由迫使原告搬出厂房。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4800元、赔偿原告自建房屋损失72600元、退还租金16666元。
被告马**辩称:其未同意原告王**在厂院内建彩钢瓦房,且其自建的彩钢瓦房也不足605平方米。2012年10月份原告王**并未从厂房...(本文书还有2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