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通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能源)与被告宿州贝尔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贝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开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山东能源的委托代理人张**、张**、被告宿州贝尔的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能源诉称:2013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井下避难同室装备合同》,原告依约定履行了合同等,而被告严重违约,至今尚欠原告设备款52万元,虽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经济困难拒绝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买卖合同款52万元及违约金5.2万元。
原告山东能源针对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井下避难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2、配置明细表,证明原告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3、宿州市煤炭管理局67号文件...(本文书还有1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