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乡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抗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抗震公司于2013年8月8日起诉,要求判令:广厦公司返还新乡市和平新村**号住宅工程质量保修金68610元和53791元及利息,并由广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5年3月19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牧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判决后,广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7月13日、2005年10月17日抗震公司分别与新乡市旧城改造公司卫北开发部签订了一份建设施工合同,2004年7月13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新乡市和平新村**号住宅楼;工程地点:新乡市和平新村;工程内容:砖混**层,建筑面积3288㎡;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及水电安装;合同工期为开工日...(本文书还有3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