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原告魏**诉被告郑州兴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3)开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3-11
  •  
  • 【案例概要】

    原告魏**诉被告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赵**,被告兴友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间向被告供应粉煤灰。在此期间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款项1865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6500元及利息。

    被告兴友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的粉煤灰款项早已结清。2、若原告未收到货款,该责任应由赵*强承担。

    原告魏**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2011年9月9日结算单一份、2012年1月5日结算单一份、2012年4月2日结算单一份。

    被兴友公司对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货款已支付完毕。

    对上述证据,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兴友公司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2012年3...(本文书还有911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