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地煤新高山煤炭集运公司(以下简称新高山集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同新高山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高山能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同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高山集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新高山能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5月新高山集运公司(原大同市新高山煤炭集运公司)与澳大利亚信德咨询有限公司、大连保税区鑫能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新高山能源公司。新高山集运公司出资占新高山能源公司股比的21.43%。新高山能源公司成立后,新高山集运公司为其垫付了多项资金。2006年9月根据省政府安排,将原归属大同市政府的大同市新高山煤炭集运公司划转到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公司原名为大同煤矿集团地煤新高山煤炭...(本文书还有2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