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与上诉人(原审被告)襄汾县城关镇窝子里铁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均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19日,原告刘*以朔州市宏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裕矿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与被告窝子里铁矿签订《承包襄汾县城关镇窝子里铁矿合同书》,由原告方**被告窝子里铁矿的开采生产,作为承包方刘*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朔州市宏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裕矿项目部印章。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办理完善各项手续批文,并承担井下抽水工作。后由于前期矿井抽水工作不能开展,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2011年1月14日,原告刘*与被告窝子里铁矿经协商,刘*与窝子里铁矿签订了第二份承包铁矿开采生产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原告负责抽水工作,并向被告交付300万元安全押金,另原告施工队需有相关矿山资历手续;被告负责完善各项手续批文,负责供给原告合法的火工品,保证原告的正常生产;原告方每生产一吨矿石,被告付原告140元,掘进巷道每米900元;同时约定在2010年7月19日所签订的合同书未有重复的条款依然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配备人员、设备进行抽水工作,并向被告支付安全保证金250万元及借给前期相关工程款93500元。201...(本文书还有5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