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男,1981年8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运城市。
再审申请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买卖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运中民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审请求:(1)撤销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民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7份入库单”、“执行供货协议结算清单”、“委托书”均属伪造。从“7份入库单”、“委托书”两份书证上加盖的字样为“山西金峰建设有限公司运城...(本文书还有1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