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景**,男,汉族,1958年4月**日生,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太原市小店区。
再审申请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第七分公司与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并民终字第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再审请求:(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终字第660号民事判决;(2)撤销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小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被申请人主张再...(本文书还有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