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长治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襄垣县鑫海大酒店有限公司、襄垣县王*镇西山底联办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3)长民终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治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再审请求:(一)撤销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终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被申请人西山底煤矿与鑫海大酒店对再审申请人的200万元借款本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本案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有效。“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重庆大鹏实业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案情与本案基本一致,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有效。况且冯**的刑事判决中可知,冯**以单位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后,将大部分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此法律后果与...(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