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煤煤炭*******与被告青岛德诚******、德正资源******、青岛亿达******、化隆先奇********、广*(香港)有限公司、新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审理查明,山煤公司与德诚公司于2012年3月4日在太原市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并于2012年7月4日至2013年12月26日期间,签订了五份《备忘录》。《合作框架协议》和《备忘录》主要约定:(1)双方在国内及国际市场开展氧化铝粉、铝锭等产品的代理进口、转口和国内销售业务;(2)山煤公司代理德诚公司进口铝锭等业务中,双方可协商确定以纯代理或买卖方式或两种方式结合进行实际业务操作,双方确认无论何种方式,其实质均为山煤公司代理德诚公司进口的业务;(3)如开展铝锭等代理进口业务,德诚公司需向山煤公司在开证前3个工作日内缴纳开证金额的20%作为保证金(自2012年7月13日开始,保证金比例调整为信用证金额...(本文书还有11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