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诉被告张**、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亚邦公司委托代理人贺*到庭,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5月28日期间,被告张**和被告亚邦公司先后数次向原告借款292万元,邹*莎自愿为被告张**和被告亚邦公司提供担保。借款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张**和被告亚邦公司经营状况恶化,为了确保二被告按期偿还借款,原告要求二被告提供有效的担保财产,但二被告拒不提供。至此,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先后累计还款65万元,仍欠付借款本金227万元拒不清偿,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和被告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7万元;判令被告张**和被告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69600元。
被告张**未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亚邦公司辩称,第...(本文书还有2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