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花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二十二世纪不动产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4日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应在订立合同时,将首付款266000元交付原告,被告应在合同成立后40个工作日内,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交付首付款,也未在合同成立后40个工作日内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事后被告主动要求原告解除合同并签订免责协议,原告同意签字后交给被告,被告并未签字。综上,被告行为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本文书还有1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