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
原告刘*与被告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底,被告声称帮助原告安排工作,向原告索要现金23万元,但2013年8月24日明确告诉原告现在安排不了,10月1日前退还全部资金。2013年8月24日向原告补收条一张,注明该资金于2013年10月1日前付清。2013年10月16日,原告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被告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2013年10月19日前还清。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23万元;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5000元,诉讼期间不停止计算利息。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2013年8月24日收条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23万元现金的...(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