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因与被上诉人杜**、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祥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在认定永祥公司与宋武之间挂靠协议无效同时,错误认定宋武投资建设的涉案房屋产权归属于永祥公司,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工程是宋武自己投资建设的,物权属于宋武,即使挂靠协议无效,双方互付返还义务**房屋的物权等一切权利也应归宋武。永祥公司未实际投资和开发而依据无效合同取得房产物权违背法律基本原则。案外人将房地产转让给上诉人符合物权法规定,一审判决宋武和转让给上诉人都享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一审适用法律错误,适用最高法院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及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认定房地产物权归属及挂靠行为违法,却偏离客观事实。杜...(本文书还有3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