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沧州威曼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曼公司)因与上诉人朱**、原审第三人大庆市百信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信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威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百信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曼公司上诉请求:1.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产品质量合格并符合被上诉人朱**使用要求。涉案合同签订前,上诉人已按被上诉人要求向其发送样品(样品双方有封存),供其试用,而被上诉人也是在确认样品合格并可满足其使用条件的情况下,进...(本文书还有3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