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七台河市茄子河区长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何**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城小额贷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城小额贷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5000.00元(五年);二、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5日,被告何**从原告长城小额贷款公司处借款50000.00元,期款期限自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每年固定利息为10000.00元付1000.00元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本文书还有1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