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谭**、谭**、谭**诉被告朱**、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朱**的委托代理人汤**,吴**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周**,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谭**、谭**、谭**诉称:2014年9月1日8时50分许,朱**驾驶车辆与吴**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高**受伤后死亡。该事故兴化市交警大队认定吴**、朱**负事故同等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7300.23元、丧葬费25639.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6...(本文书还有2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