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讷河市老孙*烤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陈**申请变更本案被告为孙**,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陈*与被告之间具有劳动关系;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之子陈*,于2017年在被告处从事烧烤等工作,2018年8月20日,陈*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原告提出劳动关系认定,讷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对此,原告依法提出诉讼,请求确认陈*雷与被告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孙**辩称,原告之子陈*与被告前夫张*合伙开的讷河市老孙*烤店,张*与陈*各持50%股份,共同投资的,各出资50%。张*与陈*实际合伙经营该烧烤店,陈*负责后厨工作,负责烤串,张*负责前厅,二人合伙各有分工,共同参与劳动经营,共分利润,共担风险。二人是合伙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陈*与被告也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讷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讷劳人仲字(2019)第****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陈**与陈*的户籍登记信...(本文书还有5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