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杜**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明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以下简称明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1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豫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禹**,被申请人明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申请再审称,依法改判明成公司向其支付249.0514万元及相应利息,再审诉讼费用由明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二审法院将利息计算至2013年4月9日错误,且不存在各付一半利息的说法。至2017年12月31日,明成公司应支付其投资款本金106.3万元及利息86.993万元。2、一、二审法院利润计算错误。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其与明成公司合作的七条路已回款6289001.94元,扣除成本,2017年12月之前的总利润应为1592996.54元,其应得利润为55.7584万元。综上,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前,其应得投资本息和利润应为249.0514万元。
明成公司辩称:1、利率应当按照月息一分计算,不应按照两分计算2、起息日计算错误,应当按照分段时间计算3、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杜**作为合伙人,又作为出借人,不应当享受合伙利润分红杜**请求追要借款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杜**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而不是原告4、杜**提交的评估报告系杜**单方委托,不能作为证据采信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明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其垫付的款项、利息以及至2017年12月31日前工程款4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0年7月10日,杜**作为乙方,明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有:“关于泌阳县地下弱电信息共用管网项目,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一、一期工程预算投资壹佰万元,由乙方负...(本文书还有7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