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张某1、张某2因与被上诉人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本人并作为上诉人张某1、张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张某3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张某1、张某2上诉请求: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2018年9月16日的代书遗嘱不是张**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遗嘱;2、即使该遗嘱确系张**所立,因为没有为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刘**、张某2保留份额,也应当是部分无效的;3、一审法院未对上诉人支付的鉴定费用予以处理程序违法。
张某3辩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遗嘱不是张**的真实意思表示,刘**和张某2也不是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故案涉遗嘱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刘**、张某1、张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本文书还有4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