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王*因与被申请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黑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黑07民申****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被申请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刘**变更诉求后未按时补交诉讼费用,且变更诉求超出法定期限,原审对增加的诉求予以审理不当。(二)一审法院超越职权,违法调查取证。一审法院向马**、张**、王*、李*阳所作调查笔录未有调查人签字,该笔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采用。马**、王*笔录未经质证,违反法律规定。(三)马**是中间人而非担保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马**是担保人,但因主合同变更未经马**书面同意,马**应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使承担保证责任,也应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责任。(四)一审法院推断双方约定利息50%无依据。王*与刘**于2017年9月26日才认识,马**将该债权转让给刘**,一审法院判决从2013年向刘**支付利息不当。补充协议未约定支付利息,故一二审判决支持利息无法律依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应从2017年9月26日王*最后出具欠条的日期为准,因债权人在一二审期间明确表示本金实际为75万元,故本金应按75万元计算,利息应从2017年9月26日起算,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应从2018年5月1日或2017年9月26日计算。(五)一审认定的还款时间无具体日期,属于还款时间不确定。(六)该债务已经以房抵债完成,不存在欠款事实。一审认定的五证不符合国家对五证的规定。原审对购房收据4份**房屋开发的五证、合同一份、穆*辉证言未认定不当。(七)2017年10月17日合同是具有以房担保性质的协议,债权人应优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并非让马**承担连带责任。(八)各方当事人一审已达成调解协议,应以调解结案,原审下发判决书不当。
王*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驳回或重新审理本案...(本文书还有8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