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许*、漯河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朱*,被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漯河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5日7时25分许,第一被告驾驶豫l×××**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河路市***小区路口时,撞住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原告车损并受伤送到医院救治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公交集团是登记车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本文书还有2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