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孙**、孙**赡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二被上诉人每月给付上诉人赡养费2,00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上诉人分别在法院、银行工作,而且二人丈夫均在讷河市公安局工作,并担任领导职务,是讷河市公职人员中的高收入者,二被上诉人均有较高的固定收入及住所,具有给付赡养费的能力。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经济条件拮据,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上诉人之子孙**与二被上诉人均继承了母亲的遗产,与本案无关,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每个子女均有同等的义务,二被上诉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原审判决给付的赡养费过低,上诉人已经八十岁,体...(本文书还有2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