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禾县佳恒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恒煤业公司)不服嘉禾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据法〔2015〕3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于当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7月10日,原嘉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嘉国土资罚﹝20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佳恒煤业公司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车头镇荫溪村集体土地建设厂房的用地行为,属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佳恒煤业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其非法占用的385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柒仟捌佰捌拾伍圆整。
原告佳恒煤业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向嘉禾县珠泉镇荫溪村八至十三组村民租赁了一块土地,用于煤场的生产经营。...(本文书还有4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