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徐**与被告宋**、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76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上述欠款逾期还款利息,按年息24%标准计算,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钱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8月29日为14991.78元;以上暂计90991.7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0日起,原告为被告在吉林省××市××市外环排污管线施工中提供挖掘机劳务作业,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机械费、劳务费、拖车费、板车费合计76000元,后经原告索*,被告于2018年7月20日为原告《欠条》一份,承诺2018年11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逾期不还,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还清日止,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综上所述,故诉至法院。
被告刘**辩称,我...(本文书还有1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