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3日、2020年9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被告王**参加了2020年7月23日诉讼,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了2020年9月14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给付欠款35,259元,给付利息8,146元(以45,259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日计算至2018年4月2日),合计43,405元;2.以35,259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经营农药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和被告的家人自2007年起开始在原告的农药店赊购农药。截止到2017年7月2日双方结算时,被告共欠原告农药款45,259元。结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并约定如到2017年10月25日不能还款,则...(本文书还有3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