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81年1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赵**、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县人民法院(2019)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案一审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的,导致上诉人未能在开庭审理时提供证据和行使抗辩权。上诉人自2015年春天因与李**感情不和而分居至2019年1月29日离婚,自2015年春天之后,上诉人便没有与李**一起共同生活,李**购买被上诉人水稻发生在2016年1月份,此时上诉人与李**已经是分居状态,李**购买被上诉人水稻以及转变的水稻款没有用于与上诉人的夫妻共同生活。李**以自己的...(本文书还有2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