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晋江市永和镇信兴玻璃店(以下简称为信兴玻璃店)与被告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兴玻璃店的经营者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兴玻璃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曾**立即支付信兴玻璃店货款8780元及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4日,曾**向信兴玻璃店购买玻璃8780元,并由曾**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后经催讨,曾**未能付款。
曾**辩称,曾**于2018年7月6日通过妻子陈*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刷卡支付5766元给信兴玻璃店,于2019年1月13日通过微信转账2800元给信兴玻璃店。后又于201...(本文书还有1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