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李*凤因对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政府出具的大棚拆迁赔偿方案不认可,便来到北阐口镇政府要求周*某镇长重新出具拆迁赔偿方案,在周*长拒绝后便一直跟随周*长,后镇政府工作人员报警。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北闸口派出所民警刘*、辅警张某某和徐某1接警后赶赴现场处警并对被告人李*凤进行劝阻,期间被告人李*凤在看见辅警徐某1手持执法记录仪对其进行摄录时,挥手将执法记录仪打掉在地。民警刘*当场传唤被告人李*凤到所接受调查,后被告人李*凤在民警刘*等人依法带离其至镇政府大厅时挥手挠伤刘*右面部,致使刘*额部软组织挫伤、右面部软组织挫伤、颜部皮肤抓伤。经法医鉴定,刘*面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次日,被告人李*凤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所指控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该案系由北...(本文书还有2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