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杨**、平南县特加德毛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8)桂08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杨**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平南县特加德毛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平南县大新镇特加德毛驴养殖基地(以下简称毛驴养殖基地)的经营者,尽管毛驴养殖基地的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是张**,但是毛驴养殖基地经营决策、人员任免、资金来源都由平南县特加德毛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决定。同时,毛驴养殖基地还受到广西特加德毛驴养殖有限公司的控制。2017年10月10日,张**把毛驴养殖基地的公章和营业执照交给了平南县特加德毛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由此可见,毛驴养殖基地的实际经营者是平南县特加德毛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定张**是经营者,属于事实不清。二、杨**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尽管《...(本文书还有3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