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利与被害人李*2(殁年43周*)于2013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18年2月23日上午,李*2怀疑邹*利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其在二人居住的重庆市长寿区在***小区a区**栋楼下发生口角、抓扯。当日13时许,邹*利坐上停放在于楼下露天停车位车牌号为渝d×××××的五菱牌面包车,发动车辆准备离开。邹*利明知李*2当时紧贴车头站立并伸开双手阻止其离开,仍启动车辆向左缓慢行驶,在李*2捶打车辆挡风玻璃继续阻止后,邹*利驾车加速向左前方向行驶,将李*2撞倒后拖挂十余米,致李*2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2系颅、颈复合型损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民警接群众报警后,在犯罪现场将邹*利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2月23日13时12许,长寿区公安局渡舟派出所接警称有人在渡舟街道在***小区1期a区**幢被其妻子故意撞死。民警赶到现场发现被撞男子李*2倒在花台旁,120急救人员正在进行急救,邹*利在李*2身旁哭泣,自称与李*2系夫妻关系,李*2被其驾驶的渝d×××××灰色面包车撞倒。后经急救医生诊断,李*2已死亡。民警将邹*利带至公安机关调查,同日立案侦查。
2.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dna鉴定书证实,犯罪现场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在水一方1期安置房***小区**栋楼旁边公路南侧停车位的第三个停车位处发现两条轮胎痕***小区**栋楼东侧人行道上发现一具呈仰卧状...(本文书还有5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