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原告赫尔传媒与被告墨*公司、第三人噼哩啪啦公司签订《寻陌》节目制作委托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原告赫尔传媒委托第三人噼哩啪啦公司为节目“寻陌”提供制作服务的相关事宜;第三人噼哩啪啦公司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组建导演团队、编剧团队、摄影摄像团队、后期制作团队、负责完成寻陌节目全部的前期策划(包括但不限于流程设计、文字撰稿、台本设计、每期地点任务设计工作等)、现场执行、摄影摄像、后期剪辑、网络直播等工作团队成员人数69人,包含导演组**号人,摄影摄像及技术组**号人,全部包含在甲方招募的100人中;节目录制要求:全国各个城市及所辖区域,根据原告赫尔传媒的计划录制地点进行录制,成片节目时长为每期40分钟,每个月制作完成4期节目;委托期限自2016年7月27日至2016年10月26日,为期三个月,如原告赫尔传媒对第三人噼哩啪啦公司工作不满意,双方产生分歧,则本合同终止;第三人噼哩啪啦公司导演团队应于本合同生效后立即开始工作,直至第三人噼哩啪啦公司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工作地点全国各地(根据原告赫尔传媒地点设计调整),相...(本文书还有4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