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富辉煌公司”)与被告南宁市金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瀚公司”)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4日.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富辉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何**,被告金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富辉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瀚林山水源项目销售代理佣金1689297元及延期支付销售代理佣金产生的滞纳金108303元(暂计至2016年10月25日起诉日止,实际计至被告付清销售代理佣金日止);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9.5万元。
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瀚林山水源项目全程策划销售代理合同》(以下简称“销售代理合同”),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双方继续履行该合同,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销售代理关系。根据《销售代理合同》的约定,被告按累计成交放假总额的0.7%支付代理佣金;同时约定确认结算金额后十日内支付,为...(本文书还有4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