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共同辩称,不同意快乐阳光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1.涉案插件系第三方开发、上传,二被告未直接提供屏蔽涉案广告的产品,不构成直接侵权;2.搜狗浏览器中的扩展中心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二被告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3.用户自行安装、启动涉案插件后方可实现屏蔽涉案广告效果,系浏览器行业惯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
一、与双方主体及业务相关的事实。
2016年11月1日,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向快乐阳光公司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6日;2016年5月6日,快乐阳光公司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显示其网站域名为***.com,其经营范围为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艺术品、演出剧(节)目、动漫产品、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表演,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有效期为2015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
搜狗信息公司系搜狗网的主办单位;搜狗科技公司系软件名称为“搜狗高速浏览器应用系统[简称:搜狗高速浏览器]v2.0”和“搜狗高速浏览器应用系统[简称:搜狗高速浏览器]v3.0”的软件的著作权人。二被告对其共同运营搜狗浏览器不持异议。
二、与搜狗浏览器被诉行为相关的事实。
(一)与搜狗浏览器屏蔽涉案广告相关事实。
快乐阳光公司认为,搜狗浏览器利用技术手段屏蔽涉案网站中的涉案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快乐阳光公司提交:
1.(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299号公证书(取证于2017年5月31日,下称第9299号公证书)记载:在ie浏览器中输入网址“ie.***.com”进入搜狗浏览器的下载界面,在该页面中点击“论坛”进入搜狗桌面论坛,其中包括“搜狗高速浏览器”专区,该专区中有“广告过滤区”栏目,点击进入后显示主题共599个,置顶的第二个帖子为版主发布的“搜狗广告屏蔽插件使用方法”,该帖子标注有加精标记,发帖时间为2012年4月21日,回复数和查...(本文书还有8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