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秀区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起诉称,2000年2月18日,原告向原邕宁县长塘乡五合村那塔坡一队(以下简称那塔一队)承包土地共计24亩,承包期限至2028年1月18日。原告承包土地后在土地上种植了龙眼果树并筹集了巨额资金对龙眼果园进行经营。2014年时,被告征用了原告承包的土地,并对原告在承包地中建设的设施进行了补偿。但被告对原告种植在上述承包地中约1000棵龙眼树,未依法给予补偿。因此,请求法院:一、确认被告青秀区政府强行清除原告龙眼树1000棵的行为违法;二、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青秀区政府承担。
被告青秀区政府答辩称,一、被告所属的征地机构根据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对仙葫皇家1号地块储备用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征地拆迁,征收项目已经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并履行支付义务,被告所属征地机构的征收行为合法。(一)仙葫皇家1号地块储备用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已经取得用地批复,可...(本文书还有3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