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拉善左旗惠丰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拉善左旗惠丰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在2011年7月20日以所有权保留的方式出售给被告一台价值358000元的重汽豪卡四桥自卸车,并与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如不能及时还款则承担违约金、滞纳金。被告在接车时首付12万元,剩余238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应分12次在2012年7月20日前全部交清,但被告接走车后,并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直至2012年7月底,尚*原告车款及利息51506.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车款32488元,利息暂计算为19018.8元(计算至2014年10月20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本文书还有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