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拉善盟众鑫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塔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9日被告路**从原告众鑫矿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原煤6000吨,总价款为180万元。当时被告因资金紧缺,未付现款,但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并承诺在月底(11月30日)前将180万元煤款还清。欠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付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支付该笔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尚欠原告煤款180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公司的煤款18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购买原...(本文书还有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