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与被告赤峰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被告申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38500元(5500元×7个月);2.被告为原告补缴2012年4月至2018年3月的社会保险金;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4月进入被告处工作,从事快递员业务,工作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予缴纳社会保险,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未予缴纳。由于被告一直不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于2018年3月离职,此时原告的...(本文书还有1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