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王**、被告赤峰市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撤销(2018)内040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并确认被告赤峰市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在建工程(元宝山区绿色农畜产品加工园区年产20000吨牛羊肉制品项目3#屠宰车间、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有权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中,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之间的顺位是法定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旦确定,则当然优先于抵押权,从而使抵押权人的权益在法律上受到影响,因此抵押权人对于工程款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第三人。二、被告赤峰市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在建工程(元宝...(本文书还有4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