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诉被告河南爱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恒驰不动产顾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河南爱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华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李*,第三人郑州恒驰不动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驰不动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诉称,2014年7月12日原告预购买被告开发的美***小区楼房,在销售人员的带领下到有意向的楼层去看户型,因被告未设置防护措施及设施,且楼道内未安装照明灯,导致原告行至**楼电梯井时踏空坠落至**楼全身多处损伤,被120送至医院急救。经过治疗,伤情基本好转,需要康复治疗。被告仅支付了医疗费95000元,下余损失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下余损失2027053元。
被告爱华置业公司...(本文书还有3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