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凯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歌天成公司)与被告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被告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黑0622民初****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告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贺**对该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黑06民辖终****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年11月4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案卷退回本院,由本院继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1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时,原告凯歌天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歌天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及楼款53181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扣除利息担保追偿数额,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及楼款合计348829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丽江新城奥林花园b8#、b9#、d#楼盘建设,工程款与原告直接结算。经2018年3月7日原、被...(本文书还有4980字未显示)